關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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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會-中華民國道路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道路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ROAD FEDERATION (簡稱CRF)。
  • 第二條
    • 一、本會以聯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有關道路工程、客貨運輸、管理及機械等工作之個人及公私機構,研究道路學術,增進道路技能,並協助政府促進道路建設,發展道路交通為主旨。
    • 二、本會不從事任何政治性活動,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本會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四條 各地會員有卅人以上者,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於省(市)設立分會,縣(市)設支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章 任務

  •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 一、研究道路建設,經營及管理之規則。
    • 二、研究道路興建及保養之改善。
    • 三、研究道路景觀與綠美化藝術及建設與環境之關係。
    • 四、研究道路客貨運輸業務之策進。
    • 五、研究道路交通管理之改善、安全之促進及科技之運用。
    • 六、研究道路建設、經營及管理,財源之籌措與運用。
    • 七、研究道路運輸工具及築路機械製造之推進。
    • 八、研究道路技術與管理人才之培育。
    • 九、介紹道路建設、經營及管理之新知識、技術及出版刊物。
    • 十、加強國際道路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 十一、接受委託辦理交通及運輸有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測量諮詢與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榮譽會員。四、永久會員。 設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具有左列資格者申請為本會會員。
    •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道路工程、客貨運輸、管理、機械、及其他有關道路工程者,或對道路學術有研究者,或對道路事業之發展,熱心提倡與贊助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 二、團體會員-凡與道路事業或學術有關之機關、團體、學校、公司行號,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應指派代表一人行使第十一條之權利。
    •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會務、道路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或對本會財務之提供、捐贈支助者,由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四、永久會員-本會個人或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常年會費十年者,即為本會永久會員。
  •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並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退會。
  •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檢舉,而經理事會查明屬實者,得予警告或除名。
  •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其積欠常年會費一年者,於次年起停止本章第十一條規定之權利。積欠會費達三年者予以除名。
  • 第十條 本會各種會員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有左列之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及指定之任務。
    • 三、繳納會費。
  •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之權利:
    • 一、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榮譽會員有發言權。
    • 二、本會各種會員得依規定享受本會所出版之季刊及有關資訊等各項權益。
    • 三、本會各種會員得在本會任務範圍內請求協助與指導。

第四章 組織

  •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三條 本會為便利專業性會務之進行及一般性會務之決定,得舉行年會以代替會員大會。
  •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須由全體會員為之。本會置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票選,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選舉採參考名單得以通訊方式辦理,並由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名單。
  • 第十五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並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六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七條 本會歷任之理事長為本會榮譽理事。前一任卸任理事長得受邀參加理、監事會議。理事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二年,期滿後一併予以改選,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改選後重組理監事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
  •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會計與編輯,由理事長於理事會改組後二星期內,就會員中提經理事會通過得聘任之。另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簽報理事長聘任之。
  • 第廿一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加強學術與社會服務及便於與國際道路組織聯繫計,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及服務部,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廿二條 本會新舊職員之交接,應於理事會改選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 職權

  •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決議案件。
    • 二、決定會務方針。
    • 三、決定延聘執行會務人員。
    • 四、決定預算。
    • 五、籌集經費。
    • 六、決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 七、其他重要事務。
  •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保管基金。
    • 二、審查決算。
    • 三、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議

  • 第廿五條
    • 一、本會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其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大會。
    • 二、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六條
    • 一、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兩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理監事得舉行聯席會議,均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候補理監事得列席有關理監事會議。正副秘書長、會計、編輯及各委員會召集人均得列席前項會議,並提出報告。
    • 二、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理事長為主席。
    • 三、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七章 會費

  • 第廿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一、凡會員經退會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再入會時仍需依章繳納會費。
    • 二、會員繳納之永久會費應儲存為基金,基金之運作方式應經理、監事會同意始得動支。

第八章 經費

  •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 一、個人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榮譽會員捐贈數額均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之。
    • 二、補助費。
    • 三、自由捐助。
    • 四、基金之孳息。
  • 第廿九條 前條所指補助費及自由捐助,須經本會理事會之決定,方得接受,並確定其用途。
  •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九章 附則

  • 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由理、監事會議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第卅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